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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8,0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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