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9號聲 請 人 楊萬皇 上列聲請人為方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