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2號原 告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綸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尹鈞 鄭榮文 被 告 有祈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輝 被 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柔 被 告 銘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騰空清除廢棄物並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40 萬0,8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6,408 元。至訴之聲明第2 、3 項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附表: ┌─┬────────────┬───────┬─────┬──────┬───────┐ │編│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價 額 │ │號│(苗栗縣頭份市尖山下段)│ (元/㎡) │ (㎡) │ │(新臺幣,元以│ │ │ ├───────┴─────┤ │下四捨五入) │ │ │ │ 房屋稅籍證明書之課稅現值 │ │ │ ├─┼────────────┼───────┬─────┼──────┼───────┤ │1 │1347-3地號土地 │4,000元 │97 │99999/100000│ 38萬7,996元│ ├─┼────────────┼───────┼─────┼──────┼───────┤ │2 │1348地號土地 │9,000元 │1,840 │99999/100000│1,655萬9,834元│ ├─┼────────────┼───────┼─────┼──────┼───────┤ │3 │1349地號土地 │8,997元 │6,101 │ 1/100000│ 549元│ ├─┼────────────┼───────┼─────┼──────┼───────┤ │4 │1351地號土地 │9,000元 │2,062 │99999/100000│1,855萬7,814元│ ├─┼────────────┼───────┴─────┼──────┼───────┤ │ │ │122萬0,300元 │ │ 122萬0,300元 │ │ │ │(稅籍編號:10210334000) │ │ │ │ │ ├─────────────┤ ├───────┤ │ │ │74萬7,200元 │ │ 74萬7,200元 │ │ │ │(稅籍編號:10210448000) │ │ │ │ │ ├─────────────┤ ├───────┤ │ │ │117萬1,400元 │ │ 117萬1,400元 │ │ │175 建號建物(建物門牌:│(稅籍編號:10210534000 )│ │ │ │5 │苗栗縣頭份市尖山里12鄰尖├─────────────┤ 1/1 ├───────┤ │ │豐路206巷32號) │55萬4,900元 │ │ 55萬4,900元 │ │ │ │(稅籍編號:10210535000) │ │ │ │ │ ├─────────────┤ ├───────┤ │ │ │58萬3,700元 │ │ 58萬3,700元 │ │ │ │(稅籍編號:10210536000) │ │ │ │ │ ├─────────────┤ ├───────┤ │ │ │161萬7,200元 │ │ 161萬7,200元 │ │ │ │(稅籍編號:10210537000) │ │ │ ├─┴────────────┴─────────────┴──────┼───────┤ │ 合 計│4,140萬0,8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