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2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綸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尹鈞 鄭榮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有祈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輝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柔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銘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6 萬0,357 元。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繳納裁判費15萬7,81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應以建物之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宜。因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等人無權占有建物之面積約為整體建物之40%,應依本院所計算之建物價格40%為訴訟標的價額,即235 萬7,880 元,訴訟費用即為2 萬4,364 元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與其主張事實結合觀察而後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65 號裁定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815 號裁定參照)。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起訴聲明「被告等應將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苗栗縣○○市○○路000 巷00號(即同段175 建號,下稱系爭建物)騰空清除廢棄物並返還予原告(各自騰空返還部分,於實際測量後再為更正」,足見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包括系爭土地及建物,本院自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及建物範圍,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嗣抗告人提起抗告,陳報因相對人等無權占有建物之面積為整體建物40%,經本院再以109 年2 月25日通知原告陳報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面積究竟為何,原告迄未陳報,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以系爭土地及建物之40%計算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價額40%,應為1,656 萬0,357 元【計算式:4,140 萬0,893 40%=1,656 萬0,35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7,81 6元。原裁定以系爭土地及建物全部價額4,140 萬0,893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據以計算裁判費,即有未合,是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附表: ┌─┬────────────┬───────┬─────┬──────┬───────┐ │編│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價 額 │ │號│(苗栗縣頭份市尖山下段)│ (元/㎡) │ (㎡) │ │(新臺幣,元以│ │ │ ├───────┴─────┤ │下四捨五入) │ │ │ │ 房屋稅籍證明書之課稅現值 │ │ │ ├─┼────────────┼───────┬─────┼──────┼───────┤ │1 │1347-3地號土地 │4,000元 │97 │99999/100000│ 38萬7,996元│ ├─┼────────────┼───────┼─────┼──────┼───────┤ │2 │1348地號土地 │9,000元 │1,840 │99999/100000│1,655萬9,834元│ ├─┼────────────┼───────┼─────┼──────┼───────┤ │3 │1349地號土地 │8,997元 │6,101 │ 1/100000│ 549元│ ├─┼────────────┼───────┼─────┼──────┼───────┤ │4 │1351地號土地 │9,000元 │2,062 │99999/100000│1,855萬7,814元│ ├─┼────────────┼───────┴─────┼──────┼───────┤ │ │ │122萬0,300元 │ │ 122萬0,3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74萬7,200元 │ │ 74萬7,2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117萬1,400元 │ │ 117萬1,400元 │ │ │175 建號建物(建物門牌:│(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5 │苗栗縣頭份市尖山里12鄰尖├─────────────┤ 1/1 ├───────┤ │ │豐路206巷32號) │55萬4,900元 │ │ 55萬4,9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58萬3,700元 │ │ 58萬3,7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161萬7,200元 │ │ 161萬7,2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合 計│4,140萬0,89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