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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綸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尹鈞
法定代理人
鄭榮文
相對人
即被告
有祈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輝
相對人
即被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柔
相對人
即被告
銘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6 萬0,357 元。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繳納裁判費15萬7,81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應以建物之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宜。因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等人無權占有建物之面積約為整體建物之40%,應依本院所計算之建物價格40%為訴訟標的價額,即235 萬7,880 元,訴訟費用即為2 萬4,364 元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與其主張事實結合觀察而後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65 號裁定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係依原告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815 號裁定參照)。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起訴聲明「被告等應將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苗栗縣○○市○○路000 巷00號(即同段175 建號,下稱系爭建物)騰空清除廢棄物並返還予原告(各自騰空返還部分,於實際測量後再為更正」,足見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包括系爭土地及建物,本院自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及建物範圍,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嗣抗告人提起抗告,陳報因相對人等無權占有建物之面積為整體建物40%,經本院再以109 年2 月25日通知原告陳報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面積究竟為何,原告迄未陳報,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以系爭土地及建物之40%計算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價額40%,應為1,656萬0,357 元【計算式:4,140 萬0,893 40%=1,656 萬0,35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7,81 6元。原裁定以系爭土地及建物全部價額4,140 萬0,893 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據以計算裁判費,即有未合,是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  權利範圍  │ 價        額 │
│號│(苗栗縣頭份市尖山下段)│  (元/㎡)  │  (㎡)  │            │(新臺幣,元以│
│  │                        ├───────┴─────┤            │下四捨五入)  │
│  │                        │ 房屋稅籍證明書之課稅現值 │            │              │
├─┼────────────┼───────┬─────┼──────┼───────┤
│1 │1347-3地號土地          │4,000元       │97        │99999/100000│   38萬7,996元│
├─┼────────────┼───────┼─────┼──────┼───────┤
│2 │1348地號土地            │9,000元       │1,840     │99999/100000│1,655萬9,834元│
├─┼────────────┼───────┼─────┼──────┼───────┤
│3 │1349地號土地            │8,997元       │6,101     │    1/100000│         549元│
├─┼────────────┼───────┼─────┼──────┼───────┤
│4 │1351地號土地            │9,000元       │2,062     │99999/100000│1,855萬7,814元│
├─┼────────────┼───────┴─────┼──────┼───────┤
│  │                        │122萬0,300元              │            │ 122萬0,3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74萬7,200元               │            │  74萬7,2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117萬1,400元              │            │ 117萬1,400元 │
│  │175 建號建物(建物門牌:│(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5 │苗栗縣頭份市尖山里12鄰尖├─────────────┤     1/1    ├───────┤
│  │豐路206巷32號)         │55萬4,900元               │            │  55萬4,9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58萬3,700元               │            │  58萬3,7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161萬7,200元              │            │ 161萬7,200元 │
│  │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            │              │
├─┴────────────┴─────────────┴──────┼───────┤
│                                                                合  計│4,140萬0,8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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