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7號
- 原告
- 蔡健軍
- 被告
-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璋
- 被告
- 楊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3 月12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88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08 年3 月1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