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7號原 告 蔡健軍 被 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璋 被 告 楊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3 月12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88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08 年3 月1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