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48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7 日內提出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因招領逾期而退回,復經本院於108 年5 月31日在司法院網站、本院牌示處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前段規定,經20日發生效力,即該裁定於108 年6 月20日已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退回信件、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