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1號
- 原告
- 賀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桂英
- 訴訟代理人
- 曾艦寬律師
- 被告
-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迄未提出委任閔語晨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閔語晨於本件民國108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是否經合法委任有待釐清。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