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賀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英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迄未提出委任閔語晨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閔語晨於本件民國108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是否經合法委任有待釐清。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