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6號
- 原告
- 吳偉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吉律師
- 被告
-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夏森
訴訴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購買被告所興建之翫美苑建案B6戶別,約定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 1,200 萬元。原告購買系爭房屋為透天建築,並有地下室之空間,未計入權狀。原告於交屋前與被告指派之專員江仲晨進行點交時發現地下室未通。被告言明將於108 年6 月5 日修繕完畢,惟迄今仍未將瑕疵修繕完成,並刻意拖延修繕之進度,而因地下室漏水位置屬系爭房屋之化糞池,於原告尚未入住即開始漏水,依法請求被告減少價金及賠償原告裝潢所花費100 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經查,依翫美苑房屋買賣契約書第12條規定,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本件亦查無專屬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桃園地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