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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6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吳偉達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被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夏森

訴訴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購買被告所興建之翫美苑建案B6戶別,約定價金為新臺幣( 下同) 1,200 萬元。原告購買系爭房屋為透天建築,並有地下室之空間,未計入權狀。原告於交屋前與被告指派之專員江仲晨進行點交時發現地下室未通。被告言明將於108 年6 月5 日修繕完畢,惟迄今仍未將瑕疵修繕完成,並刻意拖延修繕之進度,而因地下室漏水位置屬系爭房屋之化糞池,於原告尚未入住即開始漏水,依法請求被告減少價金及賠償原告裝潢所花費100 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經查,依翫美苑房屋買賣契約書第12條規定,如因本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本件亦查無專屬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桃園地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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