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鄧飛鶯的繼承人 謝鄭瓊芝的繼承人 朱伯蘇的繼承人 張展明的繼承人 任抗的繼承人 張德生的繼承人 海戴清的繼承人 白崇祐的繼承人 張麟德的繼承人 柯慶隆的繼承人 張林勸的繼承人 楊登梯的繼承人 張義昌的繼承人 鍾素貞 張登水的繼承人 陳憨的繼承人 彭清唐的繼承人 趙璧的繼承人 李阿元的繼承人 羅慧定的繼承人 謝源和 柯維恩 柯慈恩 劉春條 王淑玲 陳巧玲 黃光明 蔡文蔭 林起民 卓川木 吳美滿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陳俊宏 李紀珠 李明輝 鄭詩議 翁茂隆 謝一中 王茂榮 謝在全 吳啟銘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吳東進 吳邦聲 葉雲萬 洪士琪 吳東明 林伯翰 吳東興 蘇啟明 吳敏暐 李正義 李勝彥 林美花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家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成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興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紘恩股份有限公司 德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博瑞股份有限公司 盈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新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進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匯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興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新勝股份有限公司 彭雪芬 吳東興 吳東勝 林敦仁 吳東昇 洪陳淑瑩 洪士琪 洪世菁 林偉澤 楊志民 吳東亮 吳昕紘 宜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久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嘉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載明被告即被繼承人鄧飛鶯等人之繼承人、被告鍾素貞等人之戶籍資料、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日15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單等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