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訴字第532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2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