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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告
鉅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鎮光、許惠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不服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駁回其請求被告許惠嵐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76,740 元本息部分,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76,7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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