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8號原 告 宗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