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原告
- 羅純剛
- 被告
- 陳宗煥
賴榮奕即早安新天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335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