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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戴嘉慧

  • 當事人
    羅純剛陳宗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羅純剛 被   告 陳宗煥 賴榮奕即早安新天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 335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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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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