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 告 羅純剛 被 告 陳宗煥 賴榮奕即早安新天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 335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