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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榮輝

      張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0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均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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