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原告
- 吳偉達
- 被告
-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400 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陳明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