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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曾明玉陳秋錦顏碩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智彥
被告
陳春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68 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118,068 元,該裁定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然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碩瑋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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