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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曾明玉陳秋錦顏碩瑋

  • 當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智彥陳春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智彥 被   告 陳春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68 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118,068 元,該裁定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然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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