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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修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莊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122 號(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75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曾士修涉有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在本院刑事庭審理中(109 年度易字第122 號)。經查,上開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曾士修之該犯罪嫌疑,被告以原告違反「廠商承諾書」為由而主張抵銷,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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