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御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修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莊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122 號(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475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曾士修涉有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在本院刑事庭審理中(109 年度易字第122 號)。經查,上開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曾士修之該犯罪嫌疑,被告以原告違反「廠商承諾書」為由而主張抵銷,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