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 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