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黃思惠
  •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林建國

  •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 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