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號聲 請 人 億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甄 代 理 人 王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9 月21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登報期滿6 個月翌日起算3 個月內之108 年6 月10日,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億勝輪胎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頭份分行 │107年8月31日 │6,752元 │BY0148005 │ │ │ │司 │ │ │ │ │ │ │ ├──┼─────────┼─────────┼─────────┼───────────┼────────┼────────┼──┤ │002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億勝輪胎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頭份分行 │107年8月31日 │33,495元 │TB0051221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