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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8號

聲請人
億勝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甄
代理人
王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7 年9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9 月21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
    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登報期滿6 個月翌
    日起算3 個月內之108 年6 月10日,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億勝輪胎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頭份分行  │107年8月31日          │6,752元         │BY0148005       │    │
│    │司                │                  │                  │                      │                │                │    │
├──┼─────────┼─────────┼─────────┼───────────┼────────┼────────┼──┤
│002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億勝輪胎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頭份分行  │107年8月31日          │33,495元        │TB0051221       │    │
│    │司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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