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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鄧新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107 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
    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2月11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6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001│鑫豪食品股份│玉山銀行│ 107年11月30日│172,200 元│ DA5519759│    │
│    │有限公司    │竹南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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