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鄧新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107 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
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2月11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6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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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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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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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鑫豪食品股份│玉山銀行│ 107年11月30日│172,200 元│ DA5519759│ │
│ │有限公司 │竹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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