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1號聲 請 人 億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紘 訴訟代理人 陳淑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1月14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5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8 年5 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億河股份有限公司 │優迪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通霄分行 │107年11月12日 │42,870元 │1177083 │ │ │ │李安紘 │ │ │ │ │ │ │ ├──┼─────────┼─────────┼─────────┼───────┼────────┼─────┼──┤ │002 │億河股份有限公司 │優迪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通霄分行 │107年12月12日 │165,000元 │1177080 │ │ │ │李安紘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