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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邱寶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1月16日刊登於新聞
    紙,有聲請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08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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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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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勝發有限公司    │邱寶治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07年11月7日          │6,000元         │AA4271320       │    │
│    │ 古勝露           │                  │份有限公司苑裡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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