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邱寶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1月16日刊登於新聞
紙,有聲請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08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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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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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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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勝發有限公司 │邱寶治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07年11月7日 │6,000元 │AA4271320 │ │
│ │ 古勝露 │ │份有限公司苑裡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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