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號
- 聲請人
- 筌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正
- 訴訟代理人
- 儲明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民國107 年12月1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2月1 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今已屆滿,
仍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8 年7 月2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
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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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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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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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筌鉅營造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107年11月5日│ 90,000元 │MN8800278 │ │
│ │儲明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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