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1號聲 請 人 越世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 年7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 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查詢1 紙在卷為憑。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 年7 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1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光華化學股份有限公│越世能鋼鐵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頭份分行 │107年10月31日 │66,259元 │AM5554688 │ │ │ │司 陳致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