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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珈禎

聲請人
逸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8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6 月14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12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逸昇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08年4月30日          │151,200元       │3610949         │    │
│    │司 陳宜鋒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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