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 聲請人
- 林子平
- 相對人
-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秉堂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109 年8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結果所載,關於「資方(相對人)應於109 年9 月8 日循薪資轉帳方式給付勞方(聲請人)任職期間加班費和解金新臺幣(下同)137,872 元至勞方帳戶」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7,872 元作為本件和解金,由相對人於109年9 月8 日循薪資轉帳方式給付聲請人帳戶,惟相對人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栗縣政府函文及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109 年8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另查,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