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號
- 原告
- 黃宥榛
- 被告
- 欣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本院108 年度家訴字第2 號民事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並就受告知人張曜麟於被告欣澔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於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執行費用4,000 元予以扣押,惟經被告以受告知人張曜麟每月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 倍,或依執行命令說明四補充差額後,無餘額可供扣押而聲明異議,原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