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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告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送達代收人
彭義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賢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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