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9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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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子恆即龍泉不動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龍泉不動產屬獨資商號且已停業,而負責人即債務人黃子恆設籍於新竹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