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號

呈報清算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請人
林德仁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1月5日以苗院傑民有4108司司23字第2711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08 年12月20日前清算完結,茲因公司尚未收受國稅局核發之結算核定通知書,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8 年12月21日起展延至109 年6 月20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展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