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83號
- 聲請人
- 吳雨儒即精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完結精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1日就任為精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惟因精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報表與剩餘財產分配計劃尚未全部完成,召開股東臨時會承認報表事項亦尚進行之,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9年12月11日完結精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