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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仰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預納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並於109 年4 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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