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7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7號
- 聲 請 人
-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杰
- 相 對 人
- 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群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CH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3,99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09 年8 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無約定利率者,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6 釐計算之利息。查本件本票既已記載到期日,執票人自得請求到期日起依年利6 釐計算之利息,超過之部分應予駁回,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