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永緯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字源
- 相對人
- 顏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本票附表:109 年度司票字第481 號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001 │109年6月1日 │ 250,000元 │ 100,000 │109年8月14日 │109年8月14日 │TH249577 │ │├──┼──────┼─────────┼─────────┼───────┼───────┼─────┼──┤│002 │109年6月1日 │ 200,000元 │ 200,000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TH2495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