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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錦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即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青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亭工程行即賴昭南間因109 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對其判決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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