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錦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即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青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亭工程行即賴昭南間因109 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對其判決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