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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 原告
    廖彥綸即宏立工程行
  • 被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彥綸即宏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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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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