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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劉奕榔

  • 當事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號上 訴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杰新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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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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