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杰新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