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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張珈禎
  •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黃美瑛

  • 原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豪瀧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施幃棕 被   告 豪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0 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1,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8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0,7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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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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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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