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妍妤
- 訴訟代理人
- 施幃棕
- 被告
- 豪瀧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瑛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0 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1,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8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0,7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