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龐維哲、郭明鑑、許勝發、涂元光、莊仲沼
- 當事人蔡棋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政宏、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高瑞宏、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棋安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Gregory John Powell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代 理 人 高瑞宏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棋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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