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宋國鎮、張新楣、張珈禎
- 上訴人謝其燈
- 被上訴人美和汽車修理廠即劉淑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謝其燈 被上訴人 美和汽車修理廠即劉淑貞 展馳汽車保養場(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彭達興 訴訟代理人 李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9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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