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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宋國鎮張新楣張珈禎

  • 上訴人
    謝其燈
  • 被上訴人
    美和汽車修理廠即劉淑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謝其燈 被上訴人  美和汽車修理廠即劉淑貞 展馳汽車保養場(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彭達興 訴訟代理人 李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9 月8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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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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