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2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270號
- 原告
- 禮佳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垂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茜筠
- 複代理人
- 賴良珠
- 被告
- 李政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以言詞減縮聲明第2 項假執行部分之聲請(見本院卷第9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僅記載主文。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應由被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