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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嘉欣
被上訴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被上訴人
周坤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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