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嘉欣
- 被上訴人
-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鈞
- 被上訴人
- 周坤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