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7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748號
- 原告
- 古同亮
- 被告
- 安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子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