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1號
- 原告
- 陳奕心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誠律師
- 被告
-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 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為20萬9,700 元;訴之聲明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因占用系爭建物不當得利部分,並非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建物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故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適用,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54萬9,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至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請求返還之標的 │ 房屋現值 │權利│訴訟標的價額│ │號│ │ │範圍│ (新臺幣) │ ├─┼───────────────┼─────────┼──┼──────┤ │1 │門牌號碼: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部│20萬9,700 元│ │ │苗栗市○○里00鄰○○○00號, │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 │ │ │ │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 部分所示建物│20萬9,700元 │ │ │ ├─┼───────────────┴─────────┴──┼──────┤ │2 │被告因占用系爭建物回溯前17個月(自108 年1 月21日起至109 │ 34萬元│ │ │年6 月20日止)之不當得利 │ │ ├─┴────────────────────────────┼──────┤ │ 合計 │54萬9,7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