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4號
- 原告
- 古同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 元。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載明「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然遍查卷內並未見附表,請陳明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是否即為起訴狀後附之本票?請具狀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