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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鄰地使用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
    曾美蓉

  • 原告
    富野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   告 富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蓉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光欽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楊光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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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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