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進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欽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 萬2,6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
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朱昱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