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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再審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再審原告
陳平安
再審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判決及第一審107 年度苗簡字第706 號判決,應認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判決之利益計算: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650 元【依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706 號卷一第79至95頁租金繳納聯單及匯款申請書計算,計算式:150 元×6+1,250 元×3 =4,65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35,288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10 元,是此部分合計應徵再審裁判費5,310 元【計算式:1,500 元+3,810 元=5,310 元】;再審原告另主張廢棄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1 號、108 年度訴字第622 號裁定,均係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合計應徵裁判費2,000 元,故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7,310 元【計算式:5,310 元+2,000 元=7,310 元】。

二、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另對本院109 年度司聲字第60號裁定、109 年度補字第598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合計應徵抗告裁判費2,000 元。

三、綜上,本件共計應徵裁判費9,310 元【計算式:再審裁判費7,310 元+抗告裁判費2,000 元=9,31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號     │再審被告主張再審 │ 公告現值 │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苑裡鎮十股段)│原告占用面積(㎡)│(元/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1 │   90地號土地   │   156.17   │  280元 │   43,728元 │
├──┼───────────┼─────────┼─────┼────────┤
│ 2 │  90-1地號土地   │    95.78   │ 2,000元 │   191,560元 │
├──┴───────────┴─────────┴─────┼────────┤
│                          合 計 │   235,288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