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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曾明玉

  • 原告
    廖彥綸即宏立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4號原   告 廖彥綸即宏立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3,6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791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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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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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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