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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陳思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原   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被   告 陳思澐 陳淑君 陳淑亨 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以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恭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得標買受之坐落苗栗縣○○市○○段地號土地、同段147 、825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4 分之1 之拍定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913 元(計算式:571,913 元+64,000元+26,000元=661,9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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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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