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 原告
-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紹喜
- 被告
- 陳思澐
陳淑君
陳淑亨
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以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恭字第00
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得標買受之坐落苗栗縣○○市○○段地號
土地、同段147 、825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4 分之1 之拍定
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913 元(計算式:571,
913 元+64,000元+26,000元=661,9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